附2008年11月17日西藏流亡政府召開大會提出的《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符其實自治的建議》。

 

西藏之自由與未來發展            林保華

一﹐中國對西藏的抹黑

    馬列主義的社會發展史是原始共產主義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
資本主義社會﹑共產主義社會。農奴制是封建社會初期﹐還有許多奴隸制
度的殘餘﹐比中國的“舊中國”還要落後。因此長期以來中共以“農奴制
”來闡述“解放”西藏的正當性與必要性。為此﹐中共在北京與西藏﹐舉
辦許多展覽﹐對民眾洗腦。

    其實﹐西藏是宗教信仰籠罩下的游牧社會﹐與外界缺少接觸﹐經濟發
展緩慢﹐可以說是落後﹔反而是中共的農民革命﹐推翻資本主義制度﹐建
立“無產階級專政”﹐才是野蠻的象徵。因為它開歷史倒車﹐將現代馬列
學說與中國專制制度結合起來的農奴制﹐特別是改革開放前人口不准隨便
遷徙﹐工作不可自行轉換﹐連口糧等衣食住行也要國家分配﹐就可以知道
國人要如何依附於這個專制野蠻的政權了。而整個中國是誰也逃不出的大
監獄。中國向本國民眾與國際社會展示西藏的野蠻落後﹐哪裡比得上中共
的野蠻﹖歷次政治運動所發明出來的酷刑﹐大面積的人口死亡﹐乃至於人
吃人事件﹐以及最近揭發出來的活體摘取器官出售的事件﹐才是中共的野
蠻本質。

    也因為本質的不同﹐所以達賴喇嘛不能忍受中共的統治﹐與部分藏人
於1959年逃出西藏﹐在印度達蘭薩拉建立流亡政權。在與國際接觸後﹐很
快從游牧社會向西方民主制度過渡。而共產黨中國﹐至今仍然還停留在“
無產階級專政”的巢臼中﹐雖然有了一些空間﹐還是擺脫不了背離國際文
明的野蠻形象。
  
    中國還指責“佔人口不到5%的僧俗農奴主控制著佔人口95%以上的農
奴和奴隸的人身自由和絕大多數生產資料”。可是看看中共﹐到現在還以
5%的共產黨員來控制95%中國人民的人身自由與大多數生產資料﹐中共的
合法性又在哪裡﹖

    西藏雖然落後﹐但是自古以來沒有發生過饑荒﹐反而是被中共統治後
﹐50年代末期到60年代初期﹐也就是從平定叛亂到大饑荒時期﹐藏人死亡
人數約80萬﹐佔總人口1/6左右(貝克﹕“餓鬼”)。但是中共領導人中﹐
只有胡耀邦1980年視察西藏時做過檢討和道歉﹐並且下令撤回漢人官員﹐
但是他自己最後被他的漢人同志鬥倒﹐胡錦濤繼續採取流血鎮壓的手段。

二﹐西藏自古以來不是中國領土

    中共為了推銷它的大一統觀念﹐“某某自古以來是中國的領土”作為
它開動宣傳機器﹐不厭其煩進行推銷的經典語言。以為謊言連說三遍就真
能成為真理。且不說自古以來的“古”從甚麼時候算起誰也說不出﹑定不
了﹐而且翻開歷史來看﹐也完全不是這麼一回事情。中國領土隨對外侵略
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西藏自古就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是2004年中共發佈
的《西藏的民族區域自治》白皮書中說的﹐這個“自古”何時開始﹖白皮
書中說﹐“公元13世紀西藏成為中國領土一部分”。然而13世紀佔領西藏
的是蒙古人﹐他們不但統治西藏﹐也統治中國﹐蒙古人還統治歐洲許多國
家。如果說西藏因此成為中國領土的一部分﹐那麼歐洲那些地方也成了中
國領土的一部分﹖但是從蒙古人的立場來看﹐中國不更是蒙古國的一部分
﹖1951年西藏在威脅與欺騙下與中共簽署的“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
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第一條也是這樣寫的﹕“西藏人民團結
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
大家庭中來。”用“回到”的字眼﹐就說明西藏在這以前並非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一部分。

    中國的漢族文明發源於黃河流域﹐是黃河的中下游﹐四周圍是所謂的
東夷﹑西戎﹑南蠻﹑北狄﹐西藏還在西戎之西。即使後來歷史記載﹐也是
居住在青海的羌人西遷﹐在唐朝建立吐蕃國﹐才與中原建立較密切的關係
。不但有文成公主嫁給松贊幹布與玄奘西天取經的故事﹐吐蕃更與唐朝在
青海發生連年的戰爭﹐後來更爭奪西域四鎮。公元763年﹐吐蕃還佔領唐
朝首都長安15天﹐立金城公主侄兒李承宏為“唐帝”。從這個角度也可以
說﹐中國自古以來也是西藏的領土。

    因此﹐這些都不是統一的理由。

三﹐西藏的獨特地理﹑文化與宗教

    中國之所以“自古以來”不能統一西藏﹐是因為西藏人既不是漢族﹐
而且它有獨特的地理環境﹑文化背景與宗教特色。

    西藏有“世界屋脊”之稱﹐高度多在4000米以上。因此漢族很難適應
這種高原氣候﹐交通也不便﹐這是漢族難以長期統治西藏的原因。即使中
共統治西藏﹐推行“漢化”也不如新疆容易。因此即使到現在﹐西藏自治
區漢人的數字還超過不了藏人﹐因此西藏的文化與宗教得以憑這個“天意
”保持下來。到現在還有與漢語完全不同的語言和文字。然而﹐隨著科技
的發展﹐交流的增加﹐顯然﹐西藏要維持這種“獨特”的情況是越來越困
難了。因此青藏鐵路的通車被喻為中國對西藏的第二次侵略。

    值得探討的是﹐西藏在歷史上被“中國”佔領時期是元﹑清兩朝。這
兩個朝代則是蒙族與滿族統治中國的時期﹐也就是說﹐蒙﹑滿兩族比漢族
有能力統治西藏。這是甚麼原因﹖僅僅是軍事上的驍勇嗎﹖還是他們對藏
族也相對的尊重而減弱藏人的抵抗﹖

    事實也證明﹐公元7世紀﹐佛教傳入西藏﹐吸收西藏民間對自然崇拜
的原始苯教的神和儀式而逐漸成為現在所說的藏傳佛教。藏人的出家人叫
喇嘛﹐所以也叫喇嘛教。但佛教在西藏廣為傳播﹐卻是蒙元統治西藏期間
。在蒙族統治期間﹐藏傳佛教也被蒙古人接受﹐並且傳入蒙古。這些宗教
文化上的相通也與漢族有很大不同。

    雖然中共“解放”西藏後就用他們的意識形態改造西藏﹐但是正式的
“民主改革”﹐則在達賴逃亡後大張旗鼓的進行。當時採取與中共合作的
班禪‧額爾德尼在1962年交給總理周恩來的7萬言書中說﹕“民改前西藏
有大﹑中﹑小寺廟2500餘座。而民改後由政府留下來的僅有70多座。全西
藏過去僧尼總數約有11萬多人﹐其中外逃者可能有1萬﹐剩餘約10萬。民
改結束後住寺僧尼權且算作有7千人﹐減少了93%。”
  
    文革期間寺廟受到更大破壞﹐到文革結束僅剩8-13座。大部分寶物被
毀壞﹐還有一部分被運到北京﹐80年代﹐有13537尊佛像運回西藏。還有
不少金屬的佛像﹑法器被賣到北京﹑上海的金屬熔煉廠﹐西藏代表團團長
1983年就在北京一個工廠裡買回600噸。

    現在雖然中共進行補救工作以便開展統戰﹐但隨著中國的全面腐化﹐
宗教也被腐蝕。

四﹐西藏被漢化的威脅

    西藏被漢化的最大威脅﹐自然是漢人的大量湧入﹐改變藏人的文化﹑
宗教﹐乃至語言﹑文字﹑宗教﹑習慣﹐甚至血緣。13億漢人對兩百多萬藏
人(全國約5百多萬人)﹐強弱立見。中國強大的經濟資源與西藏落後的
生產力﹐西藏顯然也失去抵抗力。

    目前西藏人口兩百多萬﹐中共的數字說藏人人口佔西藏人口的九成多
。然而以拉薩來說﹐1949年人口約3萬﹐現在50多萬﹐如果不是漢人大量
增加﹐何以會有這樣多人口﹖就算拉薩的漢人只是一半﹐也超過25萬﹐已
佔總人口的一成以上﹐那麼藏人怎麼可能在整個人口中超過9成﹖何況幾十
萬的解放軍還不算在內。

    特別是現代科技的發展﹐不但飛機與火車相通﹐還有電視﹑電台的普
及﹐乃至商業化﹐都在侵蝕西藏的文化與宗教。電台﹑電視是中共的一言
堂﹐也被嚴密控制。13億人都被中共洗腦﹐何況幾百萬的藏人。大量漢人
帶來的“現代”生活方式﹐也使藏人難以抵擋。例如卡拉OK文化在西藏
普及。青藏鐵路的通車﹐勢必加速漢化過程﹐因此被稱為“第二次侵略”
。這次參加通車儀式的記者﹐在到達拉薩以後﹐親自體會到漢人文化與生
活方式的入侵。根據多維記者的報導﹐“就在午夜不久後,我們許多人,
包括我在內,都收到一個聲音柔軟的女性在用中文問:‘你需要按摩麼?
’”也許藏人開始不知道這是甚麼意思﹐但是漢人絕對明白。

    中國政府常常吹噓中國在西藏投入多少資源﹐但是就連胡耀邦也奇怪
﹐這些資源都到哪裡去了﹖為甚麼西藏還是那樣貧窮﹖如果我們看現在西
藏的重要黨政職務﹐包括私人企業的重要職位﹐哪一個不是漢人佔據﹖這
些資源都落在他們手裡。大概除了僧侶之外﹐各行各業都要漢化﹐怎麼不
導致整個西藏的漢化﹖

五﹐甚麼是西藏的自由

    由此可知﹐所謂西藏的自由﹐最重要是尊重他們自己的選擇。獨立是
最佳選擇﹐就是由西藏人民決定自己的命運﹐外界不應干預。

    但是鑒於中國統治了西藏的現實﹐因此應該做到;
 
     1﹐ 嚴格限制對西藏的移民﹐甚至是遊客﹐以免藏人的種族滅絕和生
態的急速破壞。

     2﹐ 讓更多的自由藏人(不是黨員藏人)進入各級政權組織﹐以保證
真正的自治﹐也就是“藏人治藏”。因此應該考慮在西藏廢除黨委制。

     3﹐ 以強制性手段來保護西藏的文化與宗教﹐例如教育課程的規定﹐
宗教活動的鼓勵等等。

     4﹐ 國家撥足夠款項保護生態環境﹐並嚴厲懲罰瀆職者與破壞者。

     5﹐ 在開發西藏資源的時候﹐必須保證藏人的基本權利﹐也就是他們
的基本人權﹐例如就業權利。

    在中共實現自己民主改革前﹐很難對中共有所期望﹐因此需要外界多
多監督。   

六﹐西藏未來如何發展

    最近幾年﹐因為國際壓力﹐中共假裝與流亡藏人進行談判。從2002年
以來,雙方共舉行五次會談(四次在中國,一次在瑞士),但進展不大。
主要分歧兩個方面﹕第一,對達賴究竟是否放棄尋求獨立有認知差距。流
亡政府尋求自治﹐但中方卻認為達賴依然是分裂主義分子,沒有停止進行
分裂活動,認為流亡政府把西藏問題國際化。第二,是整個藏族地區的統
一問題。流亡政府認為不論是從民族、語言、宗教、傳統和人民的期望,
以及地理環境等方面,整個西藏民族地區應該統一在一起,但中方否定。

    後者是技術問題﹐前者才是根本問題。北京以此刁難﹐甚至要達賴表
態台灣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分﹐才可以洗脫他的“分裂主義”罪名。
中國之所以如此強人所難﹐是它的政策決定的。中國現在對西藏的政策﹐
除了加強控制與開發﹐就是用拖延戰術。今年7月6日是達賴71歲生日﹐
中共等待達賴喇嘛因為自然規律而圓寂後由共產黨決定繼承人﹐以達“
釜底抽薪”之效。達賴喇嘛也有因應之策﹕

    第一﹐達賴繼續表達他的中間路線。也就是放棄獨立﹐要求真正的自
治﹔以此揭露中共的蠻橫無理﹐爭取國際最大限度的支持。為此中共也將
批判達賴的程度升級﹐不但在首屆佛教論壇﹐而且在西藏本土開展。

    第二﹐鞏固流亡政府的民主制度。達賴已經多次表示﹐一旦中共操控
靈童的產生﹐他就情願放棄達賴的稱號﹐以民主政治來取代。因此﹐他已
經逐漸放權﹐將世俗的事情放給流亡政府﹐他只從事宗教精神層面的事。
也就是說﹐一旦藏傳佛教變成黨傳佛教時﹐不惜破釜沉舟﹐以西方的民主
制度來逐漸取代現時的制度﹐以保證西藏人民的福祉。

    第三﹐要從根本上挽救西藏﹐確保西藏的自由﹐只能是中共放西藏一
馬﹐這就需要中共放棄一黨專政﹐樹立自由民主的理念。這是非常困難的
﹐漢人沒有這樣的認識﹐藏人要與漢人的民主運動合作﹐在國際的支持下
向中國施壓﹐雖然它的效果也有限﹐但是好過沒有。只望中共的改革快過
藏人滅絕的速度。

    如果中國以為封鎖達賴喇嘛的有關資訊﹐或者對他進行革命大批判﹐
乃至圓寂後就可以讓藏人遺忘﹐那是到現在還不明白宗教信仰的力量。實
際上現在藏人不但與中國官方還繼續爆發衝突﹐例如去年5月下旬在青海
省玉樹藏族自治州上千藏人與公安武警爆發衝突﹔今年7月中旬突然盛傳
達賴喇嘛已經到達北京、並即將到訪毗鄰西藏的青海著名藏傳佛寺塔爾寺
﹐逾萬藏民聞風趕至。而流亡海外的西藏青年人﹐特別是西藏青年大會﹐
還傾向於用更激烈的手段反抗中共的統治。藏人的不同聲音﹐表明民主已
經開始生根﹐沒有領袖的“一言堂”。例如最近胡錦濤訪問美國前﹐放出
消息可能讓達賴回國﹐所以達賴下令美國藏人不要參與抗議活動。但是藏
人仍然去抗議﹐而事實也證明所謂達賴回西藏事情﹐只是中共製造的一場
騙局。(青海萬名藏人迎候達賴﹐可能是這個謠言的後續效應。)但是這
種騙局越來越難騙到藏人了。一旦達賴走了﹐那些不同的激進聲音會不會
變成實際行動﹐值得關注。這些都使西藏的未來發展﹐還有許多變數。
(“2006世界青年關懷西藏論壇”講稿。
紀念西藏抗暴日,“民主論壇”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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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西藏民族實現名符其實自治的建議》

請看博訊熱點:西藏問題
(博訊北京時間20081118日 轉載)

博訊編者按:這是昨天發佈的英文版的中文翻譯,內容非常重要。其中可以看到,西藏流亡政府到底向北京提出了什麼條件,到底是獨立還是依法自治?本內容可以澄清大陸官方宣傳中很多不實的指控。


第一、介紹

2002年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府恢復對話以後,十四世達賴喇嘛的代表與中央政府代表之間多次進行了會談,其間,我方詳細闡釋了西藏人民的真實願望。以互利為基礎的中間道路之精神是,西藏民族在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宗旨的情況下,得到名副其實的民族自治地位。這也是基於藏漢民族眼前和長遠的利益。我們明確做出了不尋求獨立或分裂的承諾,並設法通過名符其實的民族自治來解決西藏問題。這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有關自治的條款。而且保護和發展西藏民族的特性與形式,不僅對整個人類,對藏漢民族尤為有利。

2008712日舉行的第七次會談期間,中共政協副主席。中央統戰部部長杜青林先生表達了希望達賴喇嘛對西藏的穩定和發展提出建議或意見的呼籲;中央統戰部常務副部長朱維群也表示希望聽到藏人所尋求的自治的標準或形式,以及在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情況下,我方對地方區域自治的看法。因此,本建議詳細闡釋了我們對名符其實自治的立場,以及根據我們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理解,若能確實執行,可以滿足西藏人民特別利益要求的立場。達賴喇嘛也相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框架下,如果實行名符其實的自治,則西藏人民的基本需求應可以得到滿足。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一個多民族的國家,和別的國家一樣,通過賦予各少數民族自治的權利來解決民族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自治的基本原則和目的,與西藏人民的需求和願望是相符的。民族區域自治的目的是在拋棄大漢族主義和地方民族主義的前提下,避免民族壓迫和民族分裂,通過賦予各民族當家作主的權利,以保障各少數民族的特性和文化。

根據我們的理解,憲法有關自治的原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藏人的需求。憲法在一些相關問題上,對相關國家機關在自治問題上賦予了特別解決或實施的權利,要實現基於西藏特性而實施的名符其實的自治,施行上述各項特殊權利是必須的。在施行過程中,為了與西藏民族的需求和特性相適宜,可能需要對某些自治條款重新進行研究和調正。如果雙方真的具有誠意,則目前的所有問題都可以通過憲法規定的自治原則得到解決。如此,則國家的統一穩定,藏民族與其他各民族間的和諧親密關係等均可實現。

第二、尊重西藏民族的同一性

拋開現行的行政區劃,所有藏人做為同一的民族,統一聚居的現實必須得到尊重。這不僅符合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宗旨,目的和基本原則,而且也是實現民族平等的基礎。

不論語言,文化,佛教傳統或是獨特的風俗習慣等,西藏民族具有同一的民族屬性是不爭的事實。西藏民族不僅具有共同的歷史,而且不論其政治或行政區域如何地分合,其宗教,文化,教育,語言,生活習慣,地理環境等始終都是統一的。

以地理環境而言,所有藏人都聚居在高原地帶。由於西藏民族幾千年來一直居住在西藏高原,因此西藏民族也是西藏高原的原住民族。根據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原則,事實上藏人做為一個民族世代居住在整個西藏高原。

基於上述事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也承認西藏民族是55個少數民族中的一個民族。

第三、藏人的真實期望

西藏民族有它獨特的歷史,文化,宗教和傳統風俗習慣,這一切也是人類文明寶貴的一部分。西藏民族希望保存祖先留下的這些寶貴遺產,並根據二十一世紀的需求,弘揚和發展這些宗教與文化遺產。

如果做為多民族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員而共處,則西藏民族將會從國家的經濟與科學發展中得到巨大利益,我們希望在這一發展過程中盡己一份力,共同協力配合。同時,西藏民族也希望西藏民族的特性,民族文化和精神得以保存和延續;希望西藏民族自古以來世代居住之脆弱的高原生態環境能夠得到保護。

對西藏民族特殊性的承認是一直的,這一點在十七條協議,以及歷屆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導人的講話或政策中都有明確的表現。確定西藏民族的自治地位和自治形式等都是基於這一點的。憲法也確定了根據少數民族的不同特性和需求而予寬容對待的基本原則。

達賴喇嘛有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框架下,解決西藏問題的立場是明確堅定的。達賴喇嘛所秉持的立場,與鄧小平先生所重申只要不談西藏獨立,其他問題都可以協商解決的精神是完全符合的。我們尊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領土統一,同時也希望中央政府承認和尊重西藏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範圍內實行同一的,名符其實之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這是化解彼此矛盾的基礎,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間實現團結,和諧與穩定的近因。

西藏民族的特性之發展要順應全球,尤其是國內的發展;同時,經濟,社會和政治的發展,必須要尊重和愛護西藏民族自己的特點。要實現這一切,就必須要承認西藏人民的自治權利,而且其實施要符合藏人自己的需求,特性和重點,並涵蓋所有西藏民族聚居的地區。

由於保護西藏的民族文化和特性,只能靠藏人自己,其他任誰也沒有辦法達成。因此,西藏人民要在自我幫助,自我發展和自我治理與中央政府或各省區對西藏的幫助指導之間掌握平衡,這是極為重要的。

第四、藏人的基本需求及自主管理

[1] 語文

語文是表現民族本質的最重要的特徵。藏語不僅是藏族互相溝通的語言,而且也是我們書寫文章,歷史,佛學教義或科學技術等知識的唯一語言文字。藏語文是一個與梵文相媲美的文字,具有很高的表達能力,從梵文翻譯的內容,不論詞意,藏語文是唯一可以還原梵文的語言文字,因此,藏語文不僅是世界上音譯最多和最好的文字,而且也被一些學者推崇為著作最豐富和數量最多的文字。

憲法第四條規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的自由,從而保障了使用各自語言文字的權利。西藏民族在使用和發展自己語言文字中,藏語文是首要的,必須要得到尊重。各藏族自治地區的語言文字也應以藏文文為主。

這一觀點在憲法第一百二十一條中有明確寬泛的認可: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列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在《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條裏也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條也明確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等規則。這一條款認同了在藏族地區使用藏語文教學的觀點。

[2]文化

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護少數民族的文化,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二條,四十七條,八十九條,以及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八條等都規定了有關保護文化的條款。西藏的文化與藏人的宗教,傳統,語言和特性等有著極為密切的連系,現今的西藏文化在各方面都面臨著極大的困難。生活在多民族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西藏民族,要依照憲法所保障的權利,保護自己民族的獨特文化。

[3] 宗教

宗教涉及西藏的根本問題,佛教與我們的本質有著密切的聯繫。我們雖然認同政教制度的分離是很重要的,但不能因此侵犯信徒的自由和宗教實踐。對西藏人民而言,如果沒有信仰自由和思想自由,則其他的個人或集體自由都是無法想像的。憲法強調和保障了宗教信仰與宗教活動的自由。憲法第三十六條明確保障了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權利,規定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各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將憲法的上述條款,以國際通用的標準去闡釋的話,信仰或實踐的方式也包含在宗教自由的範圍內,這些自由包括根據宗教傳統管理寺院,研習和實踐教法,根據宗教制度確定入寺僧侶的人數和年齡,以及自由從事講經說法等宗教儀式和活動。因此,對一般的宗教活動,包括師徒關係,寺院管理,轉世靈童的認證等事務,政府都不應進行干涉。

[4] 教育

西藏人民希望通過與中央教育部們的合作,制定屬於西藏自己的教育制度和自主進行管理的願望,在憲法的相關規定和精神中得到支援。西藏人民同樣也希望參與科學技術的發展。在科學發展的過程中,我們同時也可以看到佛教的心理學,哲學和宇宙學等方面所發揮的作用正在越來越多地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同。

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要保障公民享有義務教育。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的管理本地方的教育事業……”。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六條裏也有類似的規定。

有關決策方面,由於自治的許可權不明確,因此需要強調的是,對藏民族的教育必須要施行名符其實的自治,這一點也得到了憲法有關自治原則的支持。

有關藏人希望參與科技發展的願望,在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九條)中,對民族自治地方參與發展科學技術的權利做了明確的認定。

[5] 環境保護

西藏是亞洲諸多河流的源頭,也是世界的屋脊,地大物博,擁有豐富的礦產和森林等資源。西藏民族的環保傳統是基於不分人類或動物,敬重一切生命而不予傷害之理念所產生,因此西藏特殊的環境得到保護,沒有遭到污染。

目前,西藏的生態環境正在遭到難於恢復的破壞,這一點從西藏的草地,農田,森林,水源以及野生動物所受到的影響中可見一斑。因此,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五條和六十六條之規定,依照西藏過去的環保觀念和傳統,應賦予西藏制定環保政策以及進行管理的權利。

[6] 有關自然資源的使用

憲法和民族區域自治法都認可自治地方的自治機構,在保護和管理自然生態環境與自然資源方面的責任(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七條,二十八條,四十五條,六十六條,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亦規定要照顧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民族區域自治法確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護,建設草原和森林(第二十七條),規定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利用(第二十八條)。

土地所有權是利用自然資源,增加稅務和收入以提升經濟的基礎。因此在自治地區,所有不屬於國家的土地,應賦予自治民族依法獨享出租或交易等的權利,此點極為重要。同時,在符合國家發展規劃的情況下,自治地方應具有自行制定或推展發展計畫的權利。

[7] 經濟發展和貿易

發展西藏地區的經濟是必要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範圍內,西藏屬於經濟最落後的地區之一。

憲法確認民族自治機關根據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 憲法第一百一十八條,民族區域自治法二十五條)。也確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憲法第一百一十七條,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條)。並規定,國家從財政,物資,技術等方面幫助各少數民族加速發展經濟建設和文化建設事業(憲法第一百二十二條,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二條)。

同樣,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二條裏也規定,類似西藏這樣與其他國家接壤的自治地方,可以展開對外經濟貿易活動或邊界貿易。對於與其他國家有著文化,宗教,民族和經濟等共同特性的西藏人民而言,這一點尤為重要。

中央和各省的幫助雖然可以暫時獲益,但如果西藏人不能自食其力而需要依賴別人生存時,這將會是巨大的災難。因此,促使西藏人經濟自立也是實行自治的重要目的之一。

[8] 民眾的衛生

憲法規定政府賦有為民眾提供衛生和醫療服務的責任(憲法第21條)。憲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裏也認定這是自治地方的責任,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條裏也認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解決本地方的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依照上述條款的宗旨,民族自治機關必須要具有滿足所有藏人衛生需求的條件和能力。同樣要具備依照傳統將藏醫和天文曆法加以實施和發展的能力。

[9] 公共安全

解決關係民眾安全問題之工作人員或安全人員中,擁有瞭解和尊重地方傳統和風俗習慣的人員是極為重要的。

自治和全權管理自己事務的主要責任之一是,管理民眾的內部秩序,以及自治地方的安全。憲法第一百二十條和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求,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10] 管理外來移民方法的制度

民族區域自治和自主管理自身事務的根本目的,是為了保障少數民族的特性,文化和語言,以及落實當家作主的權利。允許甚至鼓勵漢族或其他民族人口向少數民族地區的大規模遷移,從根本上違背了民族區域自治的目的和理念。由於人口遷移所帶來的人口結構變化,將使藏漢民族的團結或統一無從談起,取而代之的是西藏的民族特性和獨特文化的日漸滅亡,藏民族也會消失在漢民族當中。同樣的,漢族或其他民族大量遷移到西藏各地,將會從根本上改變施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構成要件,因為少數民族聚居區域實行自治的憲法之基本要件由於人口移民而被根本改變或遭到漠視。如果不阻止這類的大規模移民,則西藏民族終將難於聚族而居,從而失去憲法有關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這種做法完全踐踏了憲法有關民族問題的精神原則。

中國曾經嚴格控制內部的人口遷徙和居留,但民族自治機構管理外來移民的權力卻極為有限。我們認為,為了尊重自治的原則和理念,給予各自治機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地區的人民在西藏居留,定居,工作或其他經濟活動自主制定相關法規的權利是極為重要的。

我們並沒有將定居西藏或長期留居西藏的其他民族成員驅走的想法。我們所擔心的僅僅是,鼓勵以漢族為主的其他民族成員大量移居西藏的結果,將會改變現有的西藏社會結構,西藏民族因此成為少數而被邊緣化,脆弱的西藏自然生態環境遭到無可挽回的破壞。

[11] 與其他國家在文化,教育,科學,宗教等領域的交流

在有關自治的內涵中,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四十二條還規定,在文化,藝術,教育,科技,衛生,體育,宗教,環境,經濟等方面,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或各省市自治區的交流固然重要,同時,自治地區還有與其他國家進行交流的權利。

第五、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內的西藏人要進行統一的管理

基於西藏人民的上述基本需求,通過實施民族區域自治,保護和發展西藏的民族特性,文化以及佛教傳統,並在尋求發展的過程中,現今被中華人民共和國賦予自治地位的所有藏族地區,需要納入統一的自治管理範圍內。現今的行政區域劃分,將西藏人分散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治區和許多省份當中,從而造成藏人被分散割裂,各個地區發展不平衡,同時也嚴重削弱了保護和弘揚民族特性,文化與佛教傳統的力量。這一政策不但沒有尊重西藏民族的統一性,反而進行民族分裂,對西藏民族的統一性製造障礙,踐踏了民族自治的精神。在新疆和蒙古等主要的少數民族地區,大部分人民都包含在各自的自治區域內,而聚居的西藏民族卻被劃並不同的省區,仿佛在對待不同的民族。

將目前分散在各種自治地區的所有藏人統一在一個自治體系下,不僅符合憲法第四條的相關規定和精神,而且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二條也規定:各少數民族聚集的地方施行區域自治。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序言中也記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是由中國共產黨為了解決民族問題而制訂基本政策。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的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集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實行民族區域自治,體現了國家充分尊重和保護各少數民族管理本民族內部事務權利的精神,體現了國家堅持實行各民族平等,團結和共同繁榮的原則

西藏民族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範圍內享受自治權利時,如果能夠統一普及到整個西藏民族地區,將有助於實現具實質意義的民族區域自治。

民族區域自治法也傾向於認為民族區域自治的邊界是可以進行調整的。根據憲法有關自治的基本原則,尊重藏人統一性的願望完全是合法合理的,為此而改變部分行政管理範圍並不違背憲法精神,而且也有許多前例可循。

第六、自治的本質和架構

能否實現名符其實的自治,將依賴于上述各項自治問題以及藏人在這些問題上實施自治的程度或自治方式。因此需要考慮的是,如何才能制定和實行適合藏民族的特殊狀況和基本需求的法規。

要實現名符其實的自治,藏人還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點的地方政府,政府組織,以及制度的權利。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對本地方所有(涉及上述自治的)問題有制定法規的權力,以及在自治政府各部門的實施權利和自由決定的權力,自治權利也包括在中央國家級的相關權利機關中安置代表並發揮實質作用。為了使自治充分發揮效力,其商討方式必須具備功效,在相互關連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決的途徑。

實現名符其實自治的最重要條件之一是,要保障憲法和其他法律單方面取消或修改賦予各自治地方的權利和職責。也就是說,不論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經另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條款。

有關符合西藏實際和需求之名符其實自治的範圍和特點,要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在自治條列中做出詳細的解釋,如果適當的話可以為此另外制定法規。包括第三十一條在內的憲法相關條款中,對於類似西藏這樣有著特殊地位的地區,在尊重國家的社會,經濟和政治制度的情況下,規定可以相應地適當放寬。

憲法第三章第六節也認定,民族區域自治地區具有自治政府和制定法規的權利,因此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九條)規定: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訂自治條列和單行條列的權力。同時,憲法在很多方面賦予行政自治的權利(憲法第一百一十七到一百二十條),規定自治機關在適合地方的需求下,依照地方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上述這些法律條件雖然對自治機關的決策許可權造成一定的阻礙,但是憲法不僅接受了自治機關可以依照適合地方的需求制定法規和政策,而且,這些法規政策甚至可以和包括中央在內的其他機關所規定的不一致。

正如我們說明的那樣,藏人的需求與憲法的自治原則大致相符合,但在真正實施過程中,目前,由於種種原因而造成許多阻礙,甚至失去效力。

實施名符其實的自治,還需要權力分配,如中央和自治地方對一些問題的雙方權責問題進行明確分配等。就目前而言,在這些方面不僅沒有清楚的分配,自治地方的立法權利也沒有落實,仍遭到很大的阻礙。因此一方面憲法對於自治地方在很多問題上認定具有制定法規的特殊需求,但是另一方面根據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規定,卻必須要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則在實施過程中多有阻礙。正式規定需要這種批准的只有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內各省的人民代表大會不需要得到這樣的批准,在制定地方性法規時,(非自治的)各省只要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即可(憲法第一百條)。

在真正實行自治方面,依照憲法第一百一十五條之規定,必須要遵循諸多的法規和章程,其中一些法規甚至對自治地方的自治造成很大的阻礙,有些法規相互矛盾。因此自治的真實標準並沒有明確的落實,國家上級機關單方面制定法規和章程,甚至政策的改變也是單方面決定。如果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對自治的標準和實施方面出現不同的看法,則缺乏為解決問題或進行溝通的足夠途徑,實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使得地方領導的工作受到阻礙,對西藏民族施行名符其實的自治也造成障礙。

此時,我們沒有為了這些問題和實行名符其實的自治而詳述藏人困難的意願,但是為了在往後的會談中,能夠適當的解決問題而做為例子而在此提出。我們會繼續學習憲法和有關法律,並在適當的時候發佈我們所知道的研究結果。

第七、未來前進方法

正如本建議的開頭所述,我們相信西藏人民的需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有關自治的原則相符合。我們的目的是,就如何讓這些需求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架構相配合而進行討論。正如達賴喇嘛經常強調的那樣,我們並沒有任何隱藏的計畫,也絕對沒有在得到真正自治後,依此做為脫離中華人民共和國跳板的目的。

西藏流亡政府象徵著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我們之間就上述問題和相關議題達成協議後,西藏流亡政府將失去存在的必要而會立即解散。事實上達賴喇嘛已多次聲明,他個人在未來將不會擔任任何政治職務。在實現和解的過程中,為了得到藏人必要的支持,達賴喇嘛願意為此竭力發揮其影響力。

以這個承諾為基礎,第二步應該就本建議所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具實質意義的討論。為此願意就尋求共識,以及程式或時間等方面進行討論決定。

【轉載於國際西藏郵報1116日報導】

http://woeser.middle-way.net/2008/11/blog-post_9509.html

http://www.tibetpost.net/index.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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