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首述職,法政墮入深淵

2017-12-22 17:11  民報
林保華
「一國兩制」本來就是複雜乃至不可能實現的制度,尤其香港的普通法,與中國的大陸法常有許多矛盾衝突。中共揚言一國大於兩制,也就判處香港司法獨立的死刑。圖/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一國兩制」本來就是複雜乃至不可能實現的制度,尤其香港的普通法,與中國的大陸法常有許多矛盾衝突。中共揚言一國大於兩制,也就判處香港司法獨立的死刑。圖/網路資料,民報合成

香港特首林鄭月娥最近北上入京述職,與中國加強多項合作項目,都將拖死香港,其中法政方面尤甚。

其一是要在本屆任內為23條立法。23條即基本法第23條有關一「國安條款」。2003年董建華要立法時引發民憤,因為香港核心價值的言論自由,將因為立法而隨時成為政治犯罪行為,近百萬人的大遊行,不但導致急先鋒的保安局長葉劉淑儀丟職,董建華本人也以腳痛為由,稍後被北京換馬。

對為23條國安立法,北京無不念茲在茲,如果梁振英沒有去職,本屆也會立法報效黨國。今年早些時候特首選舉時,形象溫和的財政司長曾俊華,知道避無可避,坦誠任內會考慮立此惡法,被某些泛民痛批;而林鄭則迴避這個問題,北京也沒強要她表態,方便騙取民意支持度與選票(即使是小範圍內)。

然而這次她到北京述職,面見習近平,回來就表態要立法了,可見北京的意志。林鄭外號「好打得」,較曾俊華更聽北京的話,不像曾俊華有時還會做出親近「本土」的姿態,加上她選擇的那些鷹派官員,與做出的政治氛圍,因此預料23條立法的具體條文,會相當嚴苛。

也怪不得原來並不打算移民的香港朋友,這兩天有了變化。因為只要認識中共「無限上綱」的能耐,例如幾句批評中共的文字,可以被無限上綱為「危害國家安全」與「顛覆國家政權」的罪名,都讓治下的小民們不知道哪一天會禍從天降;台灣人李明哲則是「外國人」莫名其妙在台灣觸犯中國法律,而被判刑的例子。由於近來特區政府與北京勾結,強力打壓本土人士,甚至剝奪他們的生活資源,因此香港人除非背水一戰,否則惡法指日可待。崇尚議會清談的泛民,不知有無還手之力?

其二,香港保安局長李家超,和中國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在特首林鄭月娥及公安部長趙克志見證下,在北京簽署中港刑事相互通報機制新安排。新安排規定,若涉及罪案或非正常死亡等情況,雙方(主要當然是中方)應於7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最遲在30個工作天內通報。

若雙方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並需於30個工作天內回覆。通報適用範圍是中國國安機關、檢察機關等執法部門,中紀委等共產黨直屬機關不包括在內。

這裡有重要問題完全沒有談及:

通報的時間規定,顯然與文明國家有相當的落差,例如長達30個工作天,就是便於他們日以繼夜逼供信,而且實際上不止30個工作天,難道週末會讓嫌犯休息?特區政府與某些人,一再標榜如何縮短通報時間來居功,有些包括泛民的政治人物,也糾纏在時間上,根本是轉移了焦點。

香港人最擔心的還不是通報問題,而是中國「強力部門」的跨境執法,銅鑼灣書店事件,與肖建華事件是最清楚的兩個例子。綁架以後即使是24小時之內通報,對受害者又有什麼用處?

這個通報是所謂「刑事犯罪」的通報,然而銅鑼灣書店事件,是刑事犯罪嗎?如果是政治事件,豈非可以不必通報?而中國又不承認有政治犯,所有政治犯都是刑事犯。在這情況下,這些規定又有屁用?

還有,國安問題需要通報,中紀委處理的是黨內問題,不需要通報。且不說中共可以把任何問題上升為國安問題,例如銅鑼灣書店賣政治書籍,是國安問題,然而執法部門為何不開列禁止出售的金屬名單,讓書店與讀者可以遵從?還有問題是大批移居香港的中國人士,與香港本土人士 ,有許多中共地下黨員,有誰分得清是國安處理,還是中紀委處理?就如肖建華被綁架,大家知道他的「明天系」,是中國太子黨的白手套,但他是不是黨員,香港人哪知道?即使不是黨員,因為與黨員過從密切,中紀委就不能動手嗎?前特首梁振英的UGL貪污案件,林鄭知道應是香港廉政公署調查,還是該移交給中紀委?此案3年毫無進展,是不是因為中紀委不受理,廉政公署就不敢辦案?

「一國兩制」本來就是複雜乃至不可能實現的制度,尤其香港的普通法,與中國的大陸法常有許多矛盾衝突。中共揚言一國大於兩制,也就判處香港司法獨立的死刑。特區政府與在野半建制政治人物,在那裡表演的香港司法獨立戲碼,更加令人噁心,這次的所謂通報戲碼,只是其中一個而已。冬至來臨,不論司法還是政治,香港都面臨無底深淵,除非美國強力介入或共產黨垮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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