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交通部副部長鄭光迪案判決內幕
盛雪 林保華
鄭光迪案於9月27日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判決指原中國交通部副部長鄭光迪收受賄賂九萬元,判處五年有期徒刑。
鄭光迪是因朱鎔基愛將朱小華事件而被連環牽扯的第三位受害者。原交通部副部長鄭光迪受賄案,自去年十月三十日在北京第二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以來,已歷時十一個月。該判決書文號是(2001)二中刑初字第159號,落款日期為2002年9月27日。主審法官高潔,代理法官麻學軍,鄭敏,書記員蔡甯。北京檢察院第二分院也再度派出老辣著稱的退休起訴法官李天裕到庭支持公訴。
鄭案宣判迅雷不及掩耳
就像朱小華案庭審那樣神秘地一推再推,直至八月中旬臨開庭之際又被高層緊急叫停而顯得詭秘一樣,鄭案的突然宣判也是迅雷不及掩耳。其主辯律師正出差在外,無法趕回參加九月二十七日上午半個多小時的宣判。鄭光迪的家人則是於9月26日晚間收到通知,於是倉促忙亂準備,就連法院所批准的僅三名親人可到庭的寶貴名額都來不及全額受用。因此只有鄭的丈夫劉植楨到庭聽取宣判。該案的偵查階段早已結束,但連在這一點點的人權親情還是也無法得到保障。
黨內老幹部發難催產該案
鄭案之所以突然宣判,據來自北京的可靠消息,由於朱小華案開審之際,由於港澳及世界各大媒體大幅報導此案內情,這些報導又傳回國內,使前些年退下領導崗位的老幹部們一片譁然。他們深感如果作為高幹子弟、紅小鬼的鄭光迪在退休後參與的一些社會團體或商務活動所獲取的薪金酬勞也被當政者因權力鬥爭的需要而定罪,這些老幹部們又豈不人人自危?他們在退休後多有程度不一地到各關係企業商號或社會團體任職發揮“餘熱”,創收比鄭豐厚的大有人在。於是六十八名老幹部緊急私下秘密串通,連署了請願信,準備在“十六大”上發起攻勢,要求江澤民把朱案和鄭光迪的案情說清楚。
此舉迅速驚動了高層,“十六大”權力再分配的惡鬥本就如火如荼,下崗、法輪功等問題還來不及對付。如果這時這些尚有一些影響力的老傢伙們從中發難添亂子,豈不影響接班大局?鬧不好會惹出大麻煩。於是,幕後總導演曾慶紅急忙出主意,老闆江澤民拍板決定,尉健行匆匆忙忙簽批,草草了結了此案。其中,判決書將鄭在退休之後收受親屬、港商劉希泳饋贈的二十萬元,以及上海振華公司因鄭從中斡旋,成功促成其上億元設備出口美國所得到的15萬元傭金的外匯私存境外這兩筆給抹掉了。而只算了長沙周錫金所給予的九萬元,判了鄭五年,再加另外沒收二十萬元。
朱小華案的一箭三雕
當初整朱小華是想以此為突破口,順藤摸瓜再揪出一批。其中包括要除掉本不沾幫派體系的公安部長賈春旺。賈被要打擊朱鎔基的人劃為“團派”和“清華幫”,因此成為攻擊目標。該事件的第四位受牽連者原國安部六局局長劉植楨是鄭光迪的丈夫,他是賈春旺的清華校友及紅人,在鄭被“中紀委”雙規的同年四月,劉也失去了人身自由。而劉是諜海老牌特務,深諳此道,因而應付自如,也可能有其他後台。所以在“雙規”半年之後安然無事回府。而中紀委本來想先搞劉再整賈,就沒有成功。
朱小華案目標有三,一是曾慶紅等人要在十六大之前安排好自己太子黨一派集體接班,清除異己;二是江澤民希望藉此整治朱鎔基,打擊他的聲譽,為自己鞏固陣地;三是藉此給儲君胡錦濤一點顏色看看,讓他老實聽話。可謂一箭三雕。
從鄭光迪案這份洋洋大觀十四頁的判決書來看,深感真夠辛苦了這些受制權貴而又手執生殺大權的法官們。其實該判決書早在去年起就已幾易其稿了,其編號明示為2001年。鄭被指控的三件事兩項罪,一件事是九五年和九六年間分別兩次收受長沙周錫金的五萬和四萬元;第二件事也是分別兩次於九五年底和九八年初收受其有親戚關係的港商劉希泳的二十萬元,上述兩件事定為受賄嫌疑;第三件事就是九七年、九八年收取上海振華公司的美元傭金私存境外罪。其實若法院在類案件的判決中真還有點自主權,並能嚴格把握司法的“罪行法定”、“疑罪從無”、“重物證輕口供”等這些原則,上述這三件事是很容易明斷的,用不著如此絞盡腦汁。
判決書用心良苦
第一件事:九四年間鄭還未退位,應其下屬交通部體改法規司副司長孫榮興之要求,給交通部下屬企業廣州航道局局長李其田打了個招呼電話,建議廣州航道局去考慮與湖南長沙的中通公司就一房地產的專案進行合作。而中通公司的老闆周錫金與孫榮興相識,與鄭事先並不認識。該項目的合作與否是經廣州航道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後決定的,並不是鄭個人建議的結果,也不是受話者李其田的個人行為。該專案合作成功後對廣州、長沙雙方企業都帶來了盈利,中通公司從中獲利一百零二萬元。為了答謝幫忙,周錫金分兩次共給了孫十八萬元,孫不好獨得,便從中各取出一半前後兩次共給了鄭九萬元。一次五萬是在鄭已被免職但未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給的,另一次四萬則完全是鄭退休後的九六年給的。據鄭的律師辯護詞稱把這九萬元定為受賄證據不足,並從主、客觀兩個方面論證了鄭九四年的這個招呼電話未有任何犯罪的故意與企圖,並論證了孫之所以要給鄭這九萬元,完全是孫、周兩人企盼鄭退休後能加盟或支持中通公司而表示的誠意而已,不可與九四年的招呼電話混為一談而是各自獨立的兩碼事,公訴方目前並無充分證據能佐證所指控的因果關係。
第二件事的判詞就頗耐人尋味了,很明顯港商劉希泳所給鄭的兩筆錢的日期都是鄭退休之後的九五年底和九八年初,而在起訴書中硬扯上與之構成因果關係的福州青城大橋設計工作的技術論證會也是在九八年底召開的,鄭是退休之後以專家的身份應福建省建委與計委之邀與會並發表了自己的見解,是技術上的認同而並非替什麼人去講違心的意見。該論證會專家們合理而又實際的論證意見最終被交通部所採納批准。其受益單位一是福州市人民政府,從而避免了重複建設重複投資的問題;另一個就是國營企業光大集團公司,讓其在福州的投資效益也得到了一定的保障。使人們納悶的是判詞裏一方面雖明確判定了鄭之收受其親屬港商劉希泳的這二十萬元因不符合刑法關於受賄罪構成案件的規定,故認定該受賄指控不能成立。法院採納了鄭光迪及其辯護人的相關辯解及辯護意見。而另一方面卻隱約讓人感覺該判詞字裏行間另藏玄機,似乎劉希泳的行賄罪構成案件又被矛盾的認定。這或為審劉案時留下伏筆。大陸的司法翻手為雲,覆手為雨,莫此為甚!也許沒有受賄主體的行賄罪也是一種“與時俱進”?
第三件就是十五萬外匯私存境外罪的指控,判詞裏已明確認定法院不予採納,就不必再多說了。
鄭不服判決仍要求上訴
鄭光迪案件並未畫上句號,據來自北京的消息,一審判決後,鄭並不服罪,要求律師上訴,最終結果如何,得看法院、檢察院、中紀委之間又將這皮球如何來踢,而高層權貴又是如何來欽定了。
(信報 2002.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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