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保華專論》澳門國安立法的秘辛
“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法”法案﹐經立法會一般性審議後通過。
澳門特區政府於去年十月月二十二日至十一月三十日推行“維護國家安全法”草案的諮詢工作。十二月十六日,特區政府公布諮詢報告,一月五日在立法會通過。二十八位議員中﹐有二十五位投贊成票。
這個結果也是大家預料得到的。在二○○○年澳門“回歸”前﹐實際上已經是“準解放區”﹔再說早一些﹐自從一九六四年年底中華民國國防部情報局澳門站站長程一鳴攜帶大量機密文件投共以後﹐澳門右派勢力瓦解﹔再經歷一九六六年年底的左派騷亂﹐澳門已經被中共控制。中共之所以沒有收回澳門而維持葡萄牙人的傀儡統治﹐主要是擔心對香港造成的衝擊﹔即使“ 回歸”﹐也在香港之後。香港與澳門基本法中的的第二十三條﹐除了“香港 ”與“澳門”相互替換之外﹐其他文字完全一樣。澳門二十三條內容如下﹕
“澳門特別行政區應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竊取國家機密的行為,禁止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在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政治活動,禁止澳門特別行政區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與外國的政治性組織或團體建立聯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