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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要修改香港基本法嗎?
林保華

  六月十八日香港政改方案被否決後,政制發展陷於僵局。八月二十六日,港澳辦副主任馮巍到香港,秘

密會晤民主黨正副主席等多人,表示要傾聽泛民的意見,讓人以為北京或者會調整香港政策。但是後來事態

的發展並非如此,涉港官員的言論越來越左,似乎表示香港要修改《基本法》,乃至取消「一國兩制」。

  張曉明主張特首是超然怪物

  中聯辦主任張曉明九月十二日出席《基本法》頒佈二十五周年研討會時說:「作為領導特區政府的行政

長官,他所具有的雙首長身分和雙負責制的責任,使得行政長官具有超然於行政、立法、司法的三個機關之

上的特殊法律地位,處於特別行政區權力運行的核心位置,在中央政府之下,特別行政區的三權之上起著連

結的樞紐作用。」

  這裡最重要的是行政長官的「超然」與「三權之上」的地位。但是翻遍基本法,完全沒有這些字眼。《

基本法》總則第五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

方式,五十年不變。」西方國家的資本主義制度難道不是三權分立嗎?難道有超然而凌駕在三權之上的怪物



  何況,在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講的都是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關係,而第五十二條更有

行政長官必須辭職的規定,即立法會被行政長官解散而重選後,行政長官仍然拒絕簽署立法會通過的原案或

立法會仍然拒絕行政長官提出的原案。那是立法會與行政長官相互制約的關係,並沒有說行政長官領導立法

會,或者地位在立法會之上。

  有關香港的司法獨立,《基本法》第二條說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在第八十五條也

有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不受任何干涉」當然包括不受行政長官的干涉,那行政長官的地位怎麼是在司法之上?

  修改基本法的三權分立原則

  《基本法》第七十三條第九款還規定,「如立法會全體議員的四分之一聯合動議,指控行政長官有嚴重

違法或瀆職行為而不辭職,經立法會通過進行調查,立法會可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負責組成獨立的調查委

員會進行調查,若有足夠證據構成指控,立法會以全體議員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可提出彈劾案,報請中央人

民政府決定。」這不是也說明行政長官受立法會與代表司法權的終審法院所制約嗎?

  因此張曉明的言論出來以後,引發各界嘩然,大律師公會發表聲明「深表遺憾」,並且強調《基本法》

「清晰界定了行政、立法、司法的關係和權責」,香港的上級法院(包括終審法院)一再申明,在解釋《基

本法》的有關條文和在履行其司法職務審判案件時,法院會引用普通法中的「權力分立」(separation of

powers)的原則。

  公會堅信在《基本法》底下,權力分立的概念得到充分落實。即使立場比較搖擺的香港律師會,也發表

聲明,強調社會應該強烈支持「司法獨立對法治的重要」及「香港司法機構的專業及其制度健全」兩個基本

原則。律師會聲明還引用數段香港法院的判辭,包括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於二○○三年頒下的判辭,

「《基本法》確立了行政、立法和司法必須三權分立的原則」;也有時任高等法院法官夏正民的判辭,「《

基本法》體現了三權分立的原則,即賦予香港一套以法治為基礎的制度,並據此承認『法律的制定、執行和

裁決三者必須作出區分』此一重要原則。」

  為何當時北京對此沒有異議?顯然現在是政治原因在作怪。是不是以前的最高行政長官董建華、曾蔭權

因為不是共產黨員而沒有超然與凌駕的地位;如今梁振英是共產黨員就必須凌駕在三權之上來體現「黨的領

導」?

  陳佐洱依何法「去殖民化」?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九月二十日,全國港澳研究會會長、前港澳辦副主任陳佐洱於該會在香港舉辦的

論壇發言時說,香港經濟民生發展「差強人意」,不進則退,「讓一些應放在博物館裡的東西跑出來招搖過

市」,原因是香港主權轉移後特區沒有依法「去殖民化」,反而「去中國化」的氣燄囂張、死灰復燃,令香

港內耗不絕。

  要依什麼法來「去殖民化」?陳佐洱沒有說。但是香港的根本大法就是《基本法》,內中也完全沒有「

去殖民化」的規定。反而是如同上述第五條的「五十年不變」。有關「依法」部分,第八條規定:「香港原

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條例、附屬立法和習慣法,除同本法相牴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的立法機關作

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既然保留了這些港英時代制定的法律,又有什麼「去殖民化」的法律?在《基本

法》的具體條文中,更有許多「保留」或者是相同意思的說法。例如第八十一條的司法體制「予以保留」,

第八十六條的陪審制度「予以保留」,第九十二條「其他司法人員原有的任免制度繼續保持」,第一百條公

務人員的「留用」,第一百零三條有關公務員制度的「保留」,第一百一十一條港幣的「繼續流通」,第一

百二十二條有關新界土地「合法父系繼承人,原定租金維持不變」,第一百三十五條有關香港航空公司及有

關行業的「繼續經營」,等等。

  陳佐洱是要修改《基本法》,把這些保留的東西,以「去殖民化」去之而後快嗎?或者還有其他的「殖

民化」,例如街道名字、學校名字、英文的法定地位等等。但是與民生最有關係而「招搖過市」的,應該是

港英政府留下來的「港幣」,一個國家豈可有幾種不同的貨幣?這個「殖民化」要去除嗎?如果這個不去除

,去除別的又有什麼意義?

  「去殖民化」不就是港獨嗎?

  張曉明的言論已經予人反感,礙於他是「現官」與「現管」,尤其是「中聯辦治港」的頭目,因此建制

中人有的還諂媚一番,覺得不妥的也是大事化小。但是陳佐洱已經退休,而且多次發表極左言論,不斷對香

港指手畫腳,因此連官員與港共都對他進行駁斥,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譚志源表示中央現任與前任官員,

應對香港人多一點包容及信任。立法會主席曾鈺成也問:陳佐洱的「依法」是依什麼法?他說,若年輕人有

不恰當的行為,可以教育他們,毋須刻意立法去殖民化。

  還有比較令人費解的是所謂的「『去中國化』的氣燄囂張、死灰復燃」。應該是講香港本土意識的興起

與擴張。然而本土意識,或者中共所擔心的「港獨」勢力,原來很弱或沒有,現在何來「死灰復燃」?雖然

港獨的確是「去中國化」,然而這與「殖民化」又有什麼關係?正是香港的「中國化」,才導致經濟的畸形

發展,不但產業被掏空,中國股災不是嚴重拖累香港嗎?
《爭鳴》雜誌  2015年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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