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七警案與暴動案判決比較突顯司法獨立的末日
在特首選舉熾熱的時候,香港法庭對2014年雨傘運動期間7名警察毆打公民黨社工曾健超與其後2016年旺角魚蛋革命期間3位民眾的「暴亂」行為分別作出判決,前者2年徒刑,後者卻是3年徒刑。用這樣各打五十大板式的判決可以消解緊張的警民關係,能夠平息社會的爭議嗎?
兩項判決對照,顯然對後者極為不公平。
七警案,是曾健超向警察潑水,結果7名警察不但將他上銬,還集體把他拉到沒有人看到的暗處毒打一頓。拉到警局時,還沒收他的手機不准他拍攝傷處。顯然,這是執法人員對民眾的私刑,也是濫權的行為,拖到暗處,更是明知故犯的惡質行為。法官判處他們2年的徒刑,有其法理依據。曾健超也為潑水判囚31天。
如果雨傘革命都不算暴動 能說魚蛋革命是暴動嗎
而發生在去年旺角的魚蛋革命,是因為大年初一政府一反常態取締小食攤販引發眾怒,反抗前來鎮壓的警察。即使拋擲一些不應該拋擲的玻璃瓶或樹枝,全副武裝的警察也有盾牌與頭盔的保護,很難受傷。對這些小騷亂,特首梁振英竟說成是「暴動」,可謂欲加之罪,何患無詞?如果連9月28日晚上被催淚彈鎮壓的雨傘運動都不是暴動,那麼區區拋擲一些東西,居然成為暴動?這不是無限上綱是什麼?法官不是迎合特首梁振英加罪於這些民眾,又是什麼?這樣做的目的,就是因為要重判3年徒刑,為那7個警察報仇嗎?
有目的的對手無寸鐵民眾施暴,與路見不平的自發抗爭行為,哪一種更嚴重?怎麼判決的結果卻是相反?
更怪異的是社會上對這兩個事件的不同反應。愛國愛黨人士為7警大鳴不平,甚至集會抗議。這種極左思潮來自文革,無產階級專政的拳頭擴大化的大方向是絕對正確的,即使毛澤東說是要文鬥不要武鬥,然而後來還是武鬥盛行,因為據說不知是林彪還是江青說,「好人打壞人,活該」。如今警察打「壞人」,何罪之有,居然被判刑?有人還發動募捐運動,連被警察視為掃蕩對象的「社團」名人也給7警捐款成立基金,引發社會嘩然,這筆捐款才被退回。
泛民派放棄原則 甚至討好當權者
可是在旺角騷亂中的3位年輕人,其中一個還是香港大學的女學生被判3年,居然很少人聲援他們,除了本土派的年輕人黃台仰、遊蕙禎等,其他大多噤聲。泛民政治人物以前就與本土派年輕人切割劃清界限;這次, 身為律師的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竟認為判刑合適,說法院一向對暴力案件認真嚴肅,不論被告是7警或是示威者均一視同仁。
可是他就沒有區分事件性質是相同嗎?輕重之不同合理嗎?大規模「暴動」與小型「騷亂」難道同等刑罰?什麼叫做「一視同仁」?如果一個20年,一個2年,只要是判刑,就是一視同仁?這些泛民的「民主」立場哪裡去了?香港司法獨立的淪亡,這些民主派專業人士有責任,因為他們放棄原則,甚至討好當權者。
香港正在進行特首選舉,那幾位參選人也對此噤聲,這樣的特首,可能會捍衛香港的核心價值嗎?面對鷹犬與犬儒,香港年輕人安能坐以待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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